美国制度

聯邦制:同一塊土地上的兩套政府

在美國生活,意味著一個人同時站在兩套政府的管轄之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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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邦制:同一塊土地上的兩套政府

在美國生活,意味著一個人同時站在兩套政府的管轄之下。一套坐落在波托馬克河畔的華盛頓特區,號令全國;另一套設在他所居住的州府,掌管本地事務。這兩套政府並非上下級的隸屬關係,而是各自直接對公民行使權力、各自直接向公民徵稅的兩個層級。一個人既是合眾國的公民,也是某一個州的公民。這種一塊土地、兩套政府的精巧安排,就是聯邦制——它是美國憲政的骨架,也是開國一代留給後世最深思熟慮的設計之一。

制憲先賢深知,把所有權力都集中到一個遙遠的中央,無異於把剛剛掙脫的英國王權換一個名字重來。於是他們做了一件在當時極為大膽的事:用列舉與保留兩種方式,把治理權一刀切開,讓聯邦與州各守其分。

聯邦政府只有被明文授予的權力

這是理解美國憲政的第一把鑰匙:聯邦政府並非擁有一切權力、再把一部分下放給州;恰恰相反,它本身只擁有人民通過憲法明文交給它的那些權力,除此之外一無所有。憲法第一條第八款逐項列出了國會能做的事,範圍相當具體。

在軍事與外交上,只有聯邦能夠宣戰、組建並維持陸軍和海軍、與外國締結條約。一個國家對外必須以一個聲音說話,這部分權力交給中央,順理成章。在貨幣上,只有聯邦能夠鑄造錢幣、規範其價值;各州不得自行印發貨幣,這保證了全國通用同一種美元。在貿易上,憲法授權聯邦監管州與州之間以及與外國的商業往來——一輛卡車從加州駛入內華達州,跨越州界的那一刻,走的便是聯邦的規則。此外,郵政系統、移民與歸化的規則、以及聯邦層面的徵稅權,也都列在這份清單之中。

這份清單的可貴之處,正在於它是有盡頭的。沒有寫進去的,就不屬於聯邦。

第十修正案:剩下的,都歸各州與人民

如果說第一條第八款是給聯邦劃定的疆界,那麼第十修正案就是替這道疆界上了鎖。這一條文字極短,分量卻極重:凡是憲法未授予合眾國、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,一律保留給各州,或保留給人民。

這一句話,把列舉之外那一大片廣闊的治理領域,穩穩地留在了離百姓最近的地方。它是各州權利與地方自治的憲法基石,也是抵禦中央無限擴權的最後一道屏障。在這片保留的天地裡,州與地方政府處理著與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事務。

教育便是典型。公立中小學的課程設置、學區劃分、教師資格認定,都由州和地方議會與教育當局決定,所以全美各州的學制、學年乃至畢業要求才會各不相同。警察與治安同樣如此: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依據的是州的法律,由州的法院審理,社區的安全主要握在本地之手。各類執照也大多由州頒發——駕駛執照、醫師執照、律師資格、結婚證書,無一例外。一位律師在某州通過了律師考試,換到另一個州未必就能直接執業,正是因為這項權力屬於各州,而非華盛頓。

這套安排背後有一個樸素而深刻的道理:離民眾越近的政府,越了解民眾真正想要什麼。各州各地風土民情不同,需求各異,由地方依自身情況作出選擇,遠比由一個遙遠的中央用一刀切的標準號令全國更貼合民意,也更易於問責。

至上條款:邊界之內,聯邦法為最高

兩套法律同時運轉,難免有相撞的時候。憲法第六條給出了答案,這便是著名的「至上條款」:憲法本身、依照憲法所制定的聯邦法律、以及締結的條約,共同構成「全國的最高法律」。當州法與一部有效的聯邦法律正面牴觸時,州法必須讓步。

這一條常被誤讀為聯邦凌駕於州之上的尚方寶劍,其實不然。至上條款有一個極為關鍵的前提:它只在聯邦真正握有該項權力時才生效。換句話說,聯邦法律之所以為「最高」,是因為它是「依照憲法制定」的——倘若國會立的法本就超出了第一條第八款授予它的範圍,那它從一開始就不是合憲有效的法律,自然也談不上凌駕於州法之上。至上條款保障的是聯邦在其權限之內的最高性,而非聯邦不受限制的至高無上。

兩百年的拉鋸:都在「州際貿易」那句話上

聯邦與州的權力邊界究竟劃在哪裡,這條線並非一勞永逸地定死,而是兩百多年來由最高法院一案接一案、在具體爭訟中反覆裁定的。而幾乎所有最激烈的爭議,焦點都落在第一條第八款裡那短短一句——監管「州際貿易」的權力上。

這句話的字面意思本不難懂:跨越州界的商業活動歸聯邦管。然而圍繞「什麼算州際貿易」,聯邦權力的解釋空間卻在歷史中被一再拉伸。值得中性地指出的是,兩百年來,最高法院在不少案件中正是借由對「州際貿易」一詞日益寬泛的解讀,把聯邦的管轄之手伸進了原本屬於各州保留的領域——從工廠的勞動條件到田間種植的作物,許多看似與跨州買賣相去甚遠的事務,都曾被歸入這條款的名下。這究竟是與時俱進的必要調適,還是對開國設計的偏離,至今仍是憲政辯論中最持久、也最根本的爭點之一。

無論這場拉鋸如何繼續,聯邦制的初心始終清晰:權力被有意地分割,是為了不讓它過度集中於任何一處。中央管中央該管的,地方管地方該管的,兩者相互制衡,誰也不能獨大。這套同一塊土地上的兩套政府,承載的正是開國先賢對自由最深的牽掛——他們相信,分散的權力,才是人民自由最可靠的守護。

常見問題

美國聯邦政府擁有哪些被明文授予的權力?

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列出,只有聯邦能宣戰、組建陸海軍、與外國簽條約、鑄幣發行美元、監管州際與對外貿易,並掌管郵政、移民歸化和聯邦稅。

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了什麼?

第十修正案規定,憲法沒有授予合眾國、也沒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,保留給各州或人民,例如教育、警察治安和各類執照。

駕照、律師資格等執照是由聯邦還是州發放?

駕照、醫師執照、律師資格、結婚證書都是州發的;在一州考下的律師資格,換個州未必能執業。

聯邦法與州法衝突時以哪個為準?

憲法第六條的「至上條款」規定,憲法、依憲法制定的聯邦法律以及條約是全國的最高法律,州法若與有效的聯邦法律牴觸,州法讓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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